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9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保护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发挥生态绿心地区的生态屏障和生态服务功能,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省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协调机构”;将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的“省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修改为“省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协调机构”;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经济和信息化”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将第十条中的“住房和城乡规划”、第四十条中的“城乡规划”和第四条第四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将第四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将第四条第四款和第二十五条中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中的“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林业”修改为“森林防火”。
三、将第七条中的“应当与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相衔接”修改为:“应当与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相一致”。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其草案由省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拟定”修改为:“其草案由省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协调机构组织拟定”。
五、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省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协调机构应当将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生态绿心地区以及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控制建设区界线,向社会公告。”
六、删除第十二条第三款中的“逐步退出现有工业项目”;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生态绿心地区的工业和其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退出。”
七、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修改为“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将第二款修改为:“省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协调机构应当会同前款规定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审批流程等,提高工作效率;对建设项目有关事项许可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进行跟踪监督。”
八、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修改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制度”。
九、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上级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修改为“监察机关”。
十、将第四十二条中的“限期恢复原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限期恢复原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十一、将第四十三条中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修改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